關於英國學生簽證
按照計點積分制第4類別(Points Based System Tier 4)規定的普通學生簽證(General Student visa)或兒童學生簽證(Child Student visa),申請人必須於本國或其擁有合法居留的地方提出申請。成功申請者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現有護照或旅遊證件上最少有一整頁底面均為空白的頁面以供張貼簽證之用;
- 由你計劃入讀的教育機構所發出的簽證信件;
- 支付生活費用的證明;
- 入讀機構確定你符合入學資格的所有學歷證明;
- 其他相關的證明文件。
假如你提供虛假文件、撒謊或隱瞞與申請有關的資料,英國邊境事務處(UKBA)會拒絕你的申請,並有可能在10年內禁止你入境英國。
簽證信件
請注意,普通及兒童學生簽證信件是有不同規定的,而醫科及牙科研究生的簽證信件也有不同規定。請連結英國網站瀏覽詳情。普通(成年)學生簽證信件必須提供下列資料:
程序
信件應列明是申請普通學生簽證。
學生
- 姓名(請與護照上的名字相同)
- 國籍
- 你的護照或旅遊證件號碼
- 註冊編號
- 地址(如與信紙抬頭不同)
- 聯絡電話(如與信紙抬頭不同)
- 如果你就讀的課程部份由其他機構提供,請同時提供有關夥伴機構的名稱及地址
- 如果你在英國入讀的課程,僅屬海外進修的其中一部份,請同時列明提供整個課程的教育機構名稱及地址
- 名稱
- 修畢課程後可獲取的學歷資格
- 開課日期(主修科目的開學日期,或無條件入讀主修科目的先修科開學日期)
- 預計的完成日期
- 最遲入學日期(非必須)
- 每週上課時間(如屬英國認可的全時間學士學位課程、學士後學位課程,或等同英國高等教育課程的海外高等教育課程,可無需提供)
- 主要上課地點的地址(如與認可教育機構的地點不相同)
- 在職實習機構的地址(如適用)
- 首學年的學費,或課程年期(與簽證信件列明的相同)
- 已繳付的學費金額(如適用)
- 已繳付的住宿費用(如適用)
所有認可教育機構用以評估你能否完成學業的證明,包括:
- 學歷類別及程度(如適用)
- 頒授學歷機構(如適用)
16或17歲學生需要證明有能力獨立生活
根據計點積分制第4類別(Points Based System Tier 4)的規定,申請人必須證明有足夠經濟能力支付全部學費,以及自己和受供養者的留英生活費。學生簽證的主要申請人,其生活費以每月800鎊(在倫敦中心行政區就讀)或600鎊(在其他地區就讀)計算。入讀課程不超過9個月的申請人,需要證明有能力支付全部學費及生活費(每月費用 x 預計留英月數)。入讀課程超過9個月的申請人,需要證明有能力支付首年學費及生活費(5400至7200鎊不等,視乎你入讀學校所在地區而定,詳情見下文)。在2009年9月30日或之前遞交申請,你只需證明在申請當天你擁有該筆款項便可,你可以提供銀行記錄或其他文件作證明。
由2009年10月1日起遞交申請,該筆款項必須已存進你的私人戶口內最少28天,而該段期間也不能超過你遞交申請當天起計一個月。你必須提供銀行記綠或其他文件作為證明。
經濟證明
我們只接受下列文件作為經濟證明:- 私人銀行或英國房屋抵押協會的記綠;
- 存款戶口/房屋抵押協會的戶口記錄;
- 由銀行或房屋抵押協會所發出的信件;
- 由國家房屋監管機構負責監管的金融機構發出的信件,證明資金或貸款。
我們可接受以銀行信紙打印的臨時存款記錄,但不接受由提款機列印的收據。從網上戶口傳送的電子銀行記錄必須列明上述資料,你並需同時提供以銀行信紙發出的證明信,證明有關記錄的真確性。電子銀行記錄必須每頁均有蓋上銀行印章才獲接受。
請注意,銀行戶口必須為現金存款,股票、債券、公積金等儲蓄戶口不獲接受。定期存款如可供存戶在有需要時提取款項的話,也可獲接受。
申請人如領取海外教育津貼,只提供收據是不足夠的。你必須提供由香港特區政府庫務局或有關部門發出的證明信件正本,列明你的父母姓名、每年津貼金額及海外教育津貼期限。
兒童學生簽證(有能力獨立生活的16或17歲學生除外)
請瀏覽入境條例245ZZ至245ZZD的規定。除要求申請人有足夠的計點分數外,該名兒童申請人必須在旅途中、接待及關顧方面,得到適當的照顧安排。兒童所需的金錢也要視乎他們在英國的生活安排而定。
家長或監護人必須證明他們有足夠經濟能力支付該名兒童的學費及生活費(最長9個月)。
兒童如需申請延期逗留,他們必須提供與首次申請相同的學費及生活費經濟證明。他們的生活費水平並非取決於其入讀學校是否位於倫敦中心行政區。
計點積分制第4類別(兒童)學生的生活費視乎下列情況而定:
- 照顧他們的安排;以及
- 申請兒童就讀學校的所在地。
- 申請人是入讀和寄宿於一所社區私立學校(Residential Independent School);或
- 申請人在英國留學期間,將於英國公民/居民同住;而該名人士已經與申請人的父母或監護人私下達成照顧申請人的協議;或
- 申請人(只限12歲以下)在父母或監護人陪同下前往英國讀書。
申請人或其父母/法定監護人必須證明他有足夠資金支付:
- 首年學費,加上
- 首年寄宿費
申請人或其父母/法定監護人必須證明:
- 兒童有足夠資金支付首年學費,加上
- 該名人士須同意在整個課程期間在英國照顧並提供住宿予申請兒童,並須證明有能力每月支付最少500鎊(最長達9個月)的生活費;
- 確認該名專責照顧兒童的人士是在英國居住的英國公民或其他英國合法居民。
所需資金視乎該名父母或監護人的同行子女數目。
- 首年學費,以及
- 父母或監護人及兒童的每月生活費 x 最長9個月
除學費外,該名兒童是家中首名或第二名孩子也會決定其所需資金的數目。
我們期望你可證明有足夠經濟能力支付全年學費,再加上最多9個月的生活費 (家長或合法監護人每月800鎊,每名兒童每月533鎊)。
16或17歲的普通學生及兒童學生
兒童指18歲以下的學生。
有關照顧安排的詳細要求,請參閱計點積分制第4類別的政策指引第47至54段。
所有18歲以下的學生須遞交一封家長信,詳情請參閱計點積分制第4類別的政策指引第167至169段。
16或17歲兒童學生的簽證信件,跟成年學生一樣,須證明資助人一直確保該兒童可以完成課程。
計點積分制第4類別核對清單
點撃以下連結以下載學生簽證的核對清單:
學生旅客
學生前往英國修讀不超過六個月的課程,並於留英期間不會受雇任何工作或延期居留,可申請以學生旅客身份入境英國。請連結英國邊境事務處 (UK Border Agency) 網站瀏覽以下詳情:
- 所有學生簽證產品
- 如何申請及申請表格
- 計點積分制第4類別(Points Based System Tier 4) - 政策指引
- 計點積分制第4類別(Points Based System Tier 4)申請指引:普通學生及兒童學生簽證 (INF 29)
- 兒童學生規定